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林木引种驯化的基本原则、程序和主要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造林绿化树种的引种驯化。观赏树种与珍稀濒危树种的引种驯化可参照使用。
2 术语 2.1 外来树种 exotic trees or exotics 又称引种树种,将树种引到自然分布区以外栽植,在引入地区称为外来树种。 2.2 乡土树种 indigenous tree species 在自然分布区内的原有树种。 2.3 林木引种 introduction of exotic forest trees 引进驯化外来树种,选择优良者加以繁殖推广的工作。 2.4 引种材料 material for introduction 引进外来树种时使用的繁殖材料,包括种子、苗木、穗条、种根以及其他繁殖材料。 2.5 引种程序 procedure of introduction 从选择引种材料、进行引种试验和研究驯化培育措施直至使外来树种可作为当地的栽培树种的全部过程。 2.6 引种来源区 donor regions of introduction 引种材料的来源地区。
3 引种原则 3.1 坚持先试验后推广的原则,按照选择引种树种—初选试验—区域性试验—生产性试验—推广的程序进行。 3.2 充分利用引种树种种内产地间与个体间的遗传差异选择优良种源和个体。 3.3 充分利用引入地区多样的气候、地理条件和优良的小气候环境,进行多种立地试种。 3.4 根据引种树种的生物学特性采取不同的驯化措施,包括某些特殊的栽培措施,研究配套的栽培技术。 3.5 防止外来树种可能产生的不良生态后果。
4 引种材料 4.1 引种树种的选择 4.1.1 根据引入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植被与地形地貌等主要生境条件,从相宜的引种来源区内选择引种树种。 4.1.2 根据引种目的和引种来源区内各个树种的经济性状表现及其生态习性差异选择引种树种。引种树种按引种目的分为:用材林树种、经济林树种、防护林树种、薪炭林树种、绿化观赏树种以及为了保存与繁殖的珍稀、濒危树种。 4.2 引种材料的收集 4.2.1 收集引种材料可采取采集、交换、进口及其他方式 4.2.2 引种材料产地要清楚,对每个引种树种要尽可能收集到有代表性的不同产地(种源)的繁殖材料,收集后要填写引种原始登记表,见附录A(参考件)。 4.2.3 国外引种材料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进行检疫,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带入。因特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引进禁止引入的材料或从疫区引种,要集中隔离种植,在确认无危险性病、虫害时,方可进一步开展引种试验,如发现带入新的危险性的病源、虫害与杂草,应立即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疫处理。国内引种要按照种子检疫制度做好检疫工作,严防带入检疫对象。 4.2.4 引种材料应妥善贮藏管理,防止霉烂变质、降低发芽率、成活率。 4.3 引种树种资料的收集 在获得引种材料的同时收集利用下列资料,供试验时参考。 4.3.1 引种树种的地理分布、起源中心、分布区的生态条件和历史生态条件。 4.3.2 引种树种的形态特征,生长发育特性,适应性,病虫害情况,用途、经济价值与市场状况。 4.3.3 引种树种的营林技术,包括引种材料的处理,贮藏、检验、育苗、造林管理及该树种改良的进展情况。 4.3.4 该树种在各地的引种情况。
5 引种试验 5.1 初选试验 5.1.1 目的 初步了解引种树种在引入地区的适应性,总结种子处理、育苗及造林技术,淘汰不适于引入地区环境条件的树种和表现差的树种,初步选出有希望引种成功的树种并有选择地收集、保存外来树种基因资源。 5.1.2 要求与方法 5.1.2.1 根据引种材料的种类和数量,采取不同的育苗方法培育苗木。 5.1.2.2 淘汰苗期表现极差,明显不适于当地环境条件的树种或种源。 5.1.2.3 经苗期初步选择的树种可进行试种,栽植数量每个树种(种源)5--25株,单形或方形小区。 5.1.2.4 为缩短试验周期,引种树种的初选应以早期性状表现作为主要的判断依据,试验观察期为1/3--1/5轮伐期;经济林树种为见效益后3年。 5.1.2.5 对幼苗、幼树可进行必要的抗性保护试验,以及该树种所必需的特殊栽培措施试验。 5.1.3 表现突出的单株应做好管护、观测、记载,可进行无性繁殖的树种应进行无性繁殖,并参加区域性试验。 5.1.4 在初选过程中如发现引种树种有不良生态后果的迹象应立即处理,防止扩散蔓延。 5.2 区域性试验 5.2.1 目的 对经初选的树种进行扩大试种,包括区域性试种与同一地区不同立地类型的试种,进一步了解各引进树种(种源)的遗传变异及其与引入地区环境条件的交互作用,比较、分析其在新环境条件下的适应能力,研究主要病虫害及其防治与栽培技术,评选具有发展前途的生产性试验树种(种源),初步确定推广范围与适生条件。 5.2.2 入选区域性试验树种的条件 5.2.2.1 在一般保护措施下,露地栽培能正常生长发育,无严重病虫害、冻害、灼伤等。 5.2.2.2 主要性状表现近似或好于引种来源区,在生长量、经济价值、防护效能或抗性方面有明显优于引入地区同一造林目的树种的趋势。 5.2.3 要求与方法 5.2.3.1 选择试验地应考虑引种树种的生态要求,并能代表一定地区的气候、土壤、地形、海拔等条件。不同区域与立地各设置三个以上试验点,点数多少视树种特性及可能推广范围而定。 5.2.3.2 试验设计以随机区组设计为主,试验中同时包括树种与种源时应将种源视为处理材料。小区规模9--36株,区组重复4次以上。试验地要进行记载,见附录B(参考件)。 5.2.3.3 选择引入地区同一造林目的、生产上使用的主要乡土树种作为对照。引入品种时,应经本地主要栽培的同属或同种树种(品种)作为对照。 5.2.3.4 试验观察期速生树种为1/2轮伐期。一般树种1/4--1/3轮伐期。经济林树种至进入盛产期。 5.2.4 区域性试验结果分析 5.2.4.1 综合引种树种在不同区域、不同立地上的生长表现,分析影响其扩大引种和正常生长的主要生态因子及限制因素,确定其适生范围,论证引种树种的生态习性,作为栽培区区划和选择立地条件的依据。 5.2.4.2 根据引种树种在适生条件下反映出的生长指标、产量推测、形质指标以及抗性等方面的表现,分析评价其引种效益,确认有无推广价值。 5.2.4.3 根据引种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栽培实践总结栽培经验,初步提出行之有效的营林技术措施。 5.2.4.4 根据引种树种不同种源的表现,初步确定适宜种源。 5.3 生产性试验 5.3.1 目的 按照常规造林条件,采用生产上允许的技术措施,通过一定面积的生产试种,验证区域性试验入选树种的生产力,确定其大面种推广范围。对已达到引种目标的种树提请鉴定推广。 5.3.2 要求与方法 5.3.2.1 经区域性试验成功的树种只能在原试验区内扩大种植,如需要推广应用于生产,推广以前需作生产性试验。 5.3.2.2 生产性试验应进行区域栽培比较,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每个树种(种源)的面积用材林不少于20公顷。经济林不少于2公顷。 5.3.2.3 生产性试验评价:用材林1/2--1个轮伐期后进行,经济林树种要进入盛产期。主要经济性状早晚相关具有明显规律的树种可参照早晚相关达到极显著的年龄进行早期评价。 5.3.2.4 结合试验树种的生长特性可设置必要的生产性试验项目,完善配套栽培技术。 5.3.3 结果分析 5.3.3.1 提出生产性试验树种在不同栽培区域对气候、土壤等条件的适应性,生长发育特性,根据生产性试验树种林分的产量、品质以及抗病虫害特性,综合评价其生产力。 5.3.3.2 核定生产性试验林的投资成本,估算近期和预期的经济效益,评定生产性试验树种的推广价值。 5.3.3.3 确定生产性试验树种适宜推广的范围,提出重点推广区域。 5.3.3.4 提出生产上适用的较为完整的配套栽培技术。 5.4 随时记载试验实施情况,项目与表格见附录C(参考件)。 5.5 条件具备时可根据早期评价结果把初选试验、区域性试验和生产性试验交叉结合进行。
6 试验观测 6.1 适应性观测 观测引种树种试种过程中对寒、热(高温、日灼)、旱、涝、风、雪压、盐碱等灾害的抗性。寒、旱、风害的受害等级和调查方法与表格见附录D(参考件)。 病虫害感染程度分无、轻、中、重、严重等五级。 6.2 物候观测 观测引种树种的物候期,掌握其生产节律与开花结实规律,作为分析引种树种成败,提出相应栽培技术与树种改良的参考依据,观测方法与表格见附录E(参考件)。 6.3 生长观测及产量测定 定期观测引种树种生长情况,测定目的产品产量,掌握其生长规律与经济指标,便于对引种树种经济价值进行评估。 6.3.1 生长观测 6.3.1.1 苗木出圃前记录造林苗木的苗高、地径。 6.3.1.2 造林后调查成活率,翌年秋调查造林保存率,以后进行定期观测。初选试验、区域性试验每年观测1--2次;生产性试验前半期每1--2年观测一次,后半期每3--5年观测一次;观测内容包括树高、直径、干形与病虫害情况。观测株数,初选树种阶段全部观测;区域性试验每一处理小区观测不少于10株,不足10株者全部观测,生产性试验应设立不少于五块的固定观测样地,每块不少于30株。生长调查表见附录F(参考件)。 6.3.2 产量测定 用材林计算单位面积立木蓄积及出材量,薪炭林计算层积材积或生物量,经济林计算进入盛产期后连续4年产量或最终产品产量,并进行品质测定。
7 引种成功树种的标准 以外来树种表现的适应性、效益和繁殖能力作为评定引种树种成功的主要指标。 7.1 适应性指标 7.1.1 适应引入地区的环境条件,在常规造林栽培技术条件下,不需特殊保护措施能正常生长发育。 7.1.2 无严重病虫害 7.2 效益指标 7.2.1 达到原定引种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及社会效益较高或明显高于对照树种(品种)。 7.2.2 无不良生态后果 7.3 通过有性或无性繁殖能正常繁衍并保持原有优良性状。 8 建立技术档案 8.1 技术档案包括调查登记表格、原始记录、试验方案、图表、照片、分析整理的资料、技术管理文件以及引种试验总结等。 8.2 技术档案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建立保管制度。有关表格见附录A至F(参考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林木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林业部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广西自治区林业研究所,山东省林业厅种苗站,甘肃省沙生植物园等单位负责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游应天、潘志刚、傅紫芰、阎洪、周景莉、王宏志、陈一山、王成信。